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登封市嵩正中医院信访工作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制度

为将上级有关责任追究工作落到实处,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,维护社会稳定,根据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本制度适用于登封市嵩正中医院工作人员。
二、本制度对责任人因信访工作中有失职、渎职行为,视情节及后果,对责任人施以追究和处罚。
三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给予通报批评:
1、发生群体越级上访的;
2、事先没有排查报告,到上级群体信访;
3、因接待不到位使群众上访问题久拖不决,领导又不能及时出面化解矛盾,使矛盾激化,导致群众集体上访的;
4、上级信访等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,未按规定的时限结案上报结果,未给上访代表书面答复意见,不按时反馈结果,致使上访人继续上访的;
5、重大国事活动和节日庆典期间,因稳定措施不力,造成信访人到上级上访并滞留缠访的;
四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:
1、发生了进京群体上访的;
2、当年发生到上级5次以上群体访,造成不良影响的;
3、对群众来访不重视、不处理,导致群体上访,造成影响的;
4、当年发生上访群众群体堵路、冲击机关、围堵领导驻地等异常信访的;
五、组织实施
本制度在党委领导下,由信访办具体组织实施。实施
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,把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。对责任人的追究由信访办提供依据,党委按规定程序实施。
作者:中医院 来源:登封市中医院 时间:2021-12-14  阅读次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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